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遠避淫行---以巴弗

幾個月以來,有幾位主的僕人和肢體來信中交通到不少在教會裏(尤其牽涉到傳道人)有關淫亂與婚姻方面的事情和問題。我對此深感自己無知。接解的事很少、沒有經驗、很多問題自己也弄不清楚,牽涉到的面很廣,具體情況也、理不清一個頭緒,卻感到這類事對教會來說、很重要。在別位元主僕人提供的許多情況和問題中,在不斷尋求主的旨意,仰望主的憐憫,和倚靠主的帶領下,寫了這篇文字,初步述說了自己在主面前所領受的,盼望能與主裏的年長者,主僕婢們,肢體們一同尋求明白並遵行在這方面神的真理和教訓:即對神聖潔的子民和神的家——教會來說,應如何在這主快再臨的末世時代中,保守自己聖潔敬虔,作神無瑕疵的兒女,不至愧見主面。世人有他們自己的標準和邏輯,有他們形成的風氣和潮流,我們卻是單單尋求和注意:神怎麼看待這些,如何在這些事上討主的喜悅?

一、古時的3次大警告。

主耶穌曾稱呼這個末世時代是一個“淫亂、邪惡的時代(世代)。”[可8:38,太12:39]。聖經很多次論到這個主二次降臨之前的末世時代,它的特徵和本質是:不信、悖謬、淫亂、邪惡、彎曲;而這5種本質和特徵之中,“淫亂”佔有很突出,很重要的地位。對這個末世、神多次預言,將用最後一次神和羔羊的大忿怒、大災難、大傾覆毀滅來結束它、審判它。但在這最後一次忿怒和毀滅之前,尚遠在舊約古時,神就已經進行過3次比較大的警告性忿怒、災難、毀滅、傾覆。第一次是全面性的,物件是全人類、普天下,即挪亞600歲的年代[創7:11~12],所有的人類,連走獸昆蟲鳥類都淹死了;得救的只有挪亞1家8口和方舟裏的其他動物。第二次是局部性的,範圍只限於所多瑪城,蛾摩拉城,還有附近兩個小城的那片地區,是在亞伯拉罕99歲那年,也即羅得的年代。從天降下的硫磺火,吞滅了那幾個城的地和人;得救的只有羅得和他兩個女兒。第三次也是局部性的,物件和範圍是迦南地7個民族[申7:1]的主,主要是人而不是物,毀滅的方式不是從天降災,而把殺滅他們的執行任務交給約書亞和當代的眾以色列人;真正得救的只有喇合1人和聚在她家的親屬(基遍人占了便宜,在上不細說)。只是這第3次毀滅,由於執行者的不認真不努力遵行神旨,因而執行得很不徹底(各族都存留少量人),因此神責備了以色列人[見士2:全章]。以上3次大毀滅,都是神以對這末世時代所有人的警告,目的是要他們引以為戒,趕快悔改。回頭歸向神,得以脫逃那最後一次將比前3次厲害百倍的大忿怒、大毀滅、大傾覆。為什麼神要發怒?要降大災?要毀滅傾覆?是因他們罪大惡報、神無法再容忍。在哪些方面罪大惡報?當然在不信、在悖謬、在淫亂、在邪惡、在彎曲這5個方面都罪大惡極。但“淫亂”,首先是肉體上的淫亂,卻是這3次忿怒和毀滅之前,次次都比較突出、比較普遍,是神忿怒和施行毀滅的突出原因。[參考經文:第1次,創6:1是~6~13;第2次,創13:1,18:21,19:1~11~15;第3次,利18:1~24、25、27、28]。

二、當今的世界和教會

從這3次神警告性的忿怒和毀滅中,也可以看出,聖潔公義的神是多麼憎恨厭惡人們犯淫亂的罪,尤其當愈演愈烈、氾濫成風的淫亂風尚。雖然神十分憎恨厭惡人犯淫亂,但神忍耐寬容的量卻很大,不輕易發怒。自從那3次警告性的忿怒毀滅以來,已經有好幾千年了,至今還沒有大規模的發怒。為什麼至今沒有發大怒?一方面固然是這世界的各種罪惡、幾千上來尚未發展到頂峰造極的程度,但更重要的原因,則是為了神要差一位違法行為主、她的獨生子耶穌基督來擔當所有人的罪、在十字架上代替人受神的忿怒和咒詛、從死裏復活,成全了救贖罪人,洗淨罪惡的大功、開闢了一條赦罪、成聖、稱義、得永生的道路,叫世上的人悔改回頭,離開罪惡,信靠耶穌、得蒙拯救、逃脫 的忿怒和審判,像當年救了挪亞、救了羅得,救了喇合,一樣。可是悔改、回頭、信靠救主、歸向父神的人是何等稀少;絕大部分的世人卻依然不在乎,不理睬、不悔改回頭,堅持著不信、悖謬、淫亂、邪惡、彎曲,走自己的路(通向滅亡的寬路)。聖潔、公義神的忍耐和寬容不是沒有限度的,不能容忍撒旦永遠控制世人,敗壞世界,等到她救贖大計畫完成,外邦人得救人數添滿的日子,以色列全家重新悔改、接受基督得拯救的日子,也即世人罪惡登峰造極的日子,神和羔羊的忿怒就立刻傾倒下來,正如聖經預言所詳細描述的,那時,不肯悔改的人,包括蒙過大恩而仍不悔改的人,為時晚矣。

在神忍耐寬容的這幾千年日子裏,也就是基督來到,救贖功成,天國福音不斷傳遍天下的日子裏,尤其臨近主再來的當今時代中,世人的各種罪惡正在加速發展著:真菌 中剛硬不信了,悖逆神、拒絕救主,憑著自己知識本領(包括科學技術)的飛快發展而更加自高自大,不可一世,追求享受,放縱私欲,這其中,淫亂現像也在飛快發展著和普及著,甚至達到這種程度:司空見慣了、淫亂也不當淫亂看了,不以為恥了,美其名為“性解放”。在國外,離婚現像不斷增多,根本不把婚姻的聖潔性放在眼裏,這是明的;至於暗的,強姦、尤其兩相情願的各種通姦苟合,更是無法統計,一般也不當一回事。各處早先就有的嫖娼賣淫也從未斷過、繼續發展著。此外,“同性戀”現像也發展起來、公開化,不但有男的同性戀、還有女的同性戀,且成立了同性戀的合法組織,成為社會問題之一了。在新中國解放初期曾取締了妓女、社會風氣有好轉,在監獄中、有所突破牽連到淫亂方面的犯人占著很大一部分,但這只限於在社會上造成較壞影響的案子。至於社會上(包括高階層)的通姦行為,卻是更普遍了;只要沒有人告,或兩相情願,則法院根本不予追究。加上避孕方法和手段的普及和方便,更幫了這種通姦淫亂能在暗中通行無阻的大忙。在文革期, 口號和偽裝、掩蓋了不知多少淫亂強姦等醜惡現像,也嚴重敗壞了全國整整一代青年人的德風尚。改革開放後,各種淫穢的宣傳手段和嫖娼賣淫行為,又開始在明中暗中恢復發展和氾濫起來,政府打擊後略有好黑心,但取著合法形式的各種淫亂傾向,卻不僅不受制止,反成了時髦,逐步普及為社會風氣。聽說法院裏離婚申請案件越積越多,不知要排隊等多少個月才能“挨上個”。其實,離婚也只是為進一步淫亂找個合法根據就是了。又聽說,相當普遍的青年男女相愛後,不舉行婚禮、不登記,卻先行“試婚”,即先實行同居一個時期,不好就散,另找別人,好,則等懷孕數月後,來個連女帶胎兒“娶兩個”;這已經成了社會上相當普遍的風氣,因為政府雖不提倡如此,卻也默許著、毫不干預。各種舊的新的淫亂情況,並沒有停止於此,還在飛快發展著,加快應驗著聖經對這個時代所作的評價:“這個彎曲、悖謬、不信、淫亂、邪惡的時代”!

教會,是神從世人中拯救出來,分別出來歸主基督為聖的,稱為聖徒(或聖者);神要求我們“在這彎曲悖謬(包括淫亂)世代中作神無瑕疵的兒女,顯在這時代中如明光照耀”[ 2:15]的,起挪亞邊造方舟,邊傳義道[彼2 2:5]作用的,起義人羅得的心為惡人淫行天天傷瘋代禱[彼2 2:7~8]作用的。很可惜,除了極少數儆醒敬畏主的人以外,許多時候教會竟也受到時代中各種邪惡的影響,並沒有如同明光照耀,並沒有為時代中世人的各種淫行天天傷痛,反倒把世人的一些淫亂惡風,也帶到教會內部來了。常能聽到,在稱為聖徒的人中,也有沾染淫亂行為的事;更叫主不參容忍的是,連傳道人中,長老執事等負責弟兄姐妹本人身上,也有淫亂污穢的事發生,還不肯悔改、遮遮掩掩。對這些行淫又不肯悔改的人,可能主今天尚未審判、明天還是容忍,為要給他悔改的機會;但主決不能不管。聖靈明明告誡我們眾聖徒:“  ,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很多人常提說:神的旨意,如何如何。但這裏有很明確神重要的旨意:“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任何一個屬主的人,愛主的人,都不能在自己身上,在彼此為肢體、與主名相連的教會之中,忽略這件大事,不單要嚴肅對待所發生的淫行,還要懂得如何“遠避”淫行。不要不在乎,自己欺騙自己,當清醒地、確實地懂得:“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1 6:10]。

三、什麼叫“淫亂”(在神看)?

從古至今,各國各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一套首先標準和風俗習慣,對正常的婚姻和“淫亂”,各有一套自己的倫理邏輯和準則,中國人也然。其中有與聖經相合的,也有與聖經相背的。對我們基督徒來說,也許可以把這些內容當作一個參考,好避免作一些絆倒人的事,但總得以神的真理作為是非善惡的主要標準,明白神喜歡什麼、憎惡什麼,決不能以我們周圍的社會風氣為准。所多瑪人所作的醜行[見創13:13,19:4~9]在他們眾人看來,已經習以為常,沒有什麼不好,不稀奇了,在神面前卻是罪大惡極。迦南7族俗[參利18:全章]也是如此,神都不能容忍。我們基督徒更應以主的真理、聖經的教導為標準,而不是以別的為准,為要學習如何討主的喜悅,不作神所憎惡的事。

1、婚姻與淫亂的區別——神照自己的形像造人,造的一男一女[他1:27],並對著這個男女關係說:“(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和,二人成為一體”[創2:24]。女人也是一樣,與丈夫聯合,二人成為一體。因此,任何兩個未曾與別人相聯合的一男一女結為夫妻,聯合為一體,都是聖潔的,神所喜悅的。這叫作“婚姻”,其中沒有一點點淫亂;也可以說,他們兩人成為一體,是神所配合的[太19:6]。這個“合為一體”,並沒有年齡(指成熟年齡),種族、美醜、性格、貧富、文化程度、地位職位、身材高矮、身體強弱、……等等任何限制。兩個人已合為一體了。既是神配合的,任何人不應該把他們倆分離拆開,或侵犯這個聖潔的合一。這種夫妻合一關係,不是永遠存在,永遠如此,是暫時的,到死為止。只要夫妻中有一個死了,他們這個夫妻合一關係就立即消失、不再存在。一切被主接去的人,和將來9末日)復活的人,都不再有男女之別,都是神的兒子[見太22:29~30,來2:10~13,都是兒子,都是弟兄];既然沒有男女之別,也就不再有夫妻關係。這正如地上的人與人之間,有父親兒子、祖父孫子、第5代祖父與第5代孫子等的關係和區別,但死後與將來復活後,就不再有父子或祖孫,都是神的兒子、彼此都是弟兄;一個樣。總之,夫妻合一關係只存在於兩個人都活著的時候,一方一死,兩人的夫妻關係就立即自動解除、消失。另一方即使活著、未死,他(她)也就立即恢復到未婚之前,孤獨一人的狀態。神在造男造女時所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句話很重要。這句話不是單單指著人們的男女夫妻關係說的,更主要地是指神的兒子主耶穌基督說的[弗5:31~32]:主耶穌(未來的新郎)要離開父神來到世界,與教會(未來的新婦、羔羊的妻)聯合,基督與教會“二人”要成為“一體”;也即,這話真正是指基督與教會的夫妻合一關係說的,這是個“極大的奧秘”。這個真正的“夫妻”合一關係,就不是幾十年暫時的了,而是人我們歸主時起,一直要進到新天新地新耶路撒冷城(比城即羔羊的妻),是永永遠無窮無盡的。神之所以造人時要造男造女,和設立這個夫妻合一的聖潔婚姻關係,這並不是神的目的,卻是為了做出一個樣子,用男女暫時肉體上的夫妻合一關係,來教導我們(人)學習和懂得基督和教會的真正夫妻合一永久關係是怎麼個性質。所以神十分重視人們這種男女夫妻聖潔的婚姻合一關係,並要求我們也同樣重視、尊重它,神卻十分憎恨厭惡一切破壞,攪亂、蔑視這個聖潔婚姻合一關係的行為、思想、和狀態。什麼叫“淫亂”呢?淫亂就是不尊重神所給的聖潔配合,在彼此已結為夫妻,合為一體的雙方之中,有一方背叛了這個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在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以外,又去與別的男人或女人去搞什麼“聯合”,與別人又“合為一體”,造成嚴重混亂,破壞了原先與自己丈夫或妻子聖潔的合一關係;背叛那一方的這種破壞合一的又合一、是極其污穢可憎的,違背了神所設立,所已配合好的聖潔夫妻的關係,就叫作“淫亂”,這種行為就叫“淫行”。在羅7:2~3所說的,就是婚姻與淫亂的區別,或說非淫婦與淫婦的區別。一個女人嫁了丈夫,她與丈夫的合一,是聖潔的婚姻關係,沒有一點淫亂的成分。假如她的丈夫一旦因病或別的原因死了,他們之間的夫妻合一關係就解除了、停止了、消失了(也就是她“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束縛”),她成了寡婦、恢復了出嫁前孤獨一人的狀態。如果她要再嫁給另一個也是孤獨或未婚的男人,這仍然是聖潔的婚姻,不是污穢的淫亂。因為過去夫妻合一的聖潔關係因丈夫死去而已經解除、消失,不再存在,所以嫁給另一個孤獨或未婚男人,是結合成新的聖潔夫妻合一關係,沒有一點淫亂,是神眼中看為正,看為義的,當然她不是淫婦。但是,如果這女人的丈夫活著,沒有死, 夫妻間聖潔的合一關係並未消失、仍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她若背著丈夫去與另一個男人(不管這男人是未婚孤獨,還是已有妻子家室)搞“聯合”、“合為一體”,那她就背叛和破壞了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就是犯了淫亂,她也應該稱作淫婦。

2、惡劣且怪異的肉體淫亂——除了上面所說一般的肉體淫亂以外,人們竟然專從發 自己的性欲出發,根本不顧神所設立夫妻合一的聖潔關係,想出來並做出來各式各樣惡劣且怪的淫亂行為(正如羅1:26~27所說,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行可羞恥的事)。如迦南7族人有過的風氣、根本沒有界限的兩性隨便亂結合,手淫,“男和男行可恥之事”(即雞奸、或稱男的同性戀),現又出現了女的同性戀現像,以及人與異性牲畜獸間的淫合,等等,這些怪異的,惡劣的縱欲淫亂行為,更為神所憎惡、無法容忍、不得不施行大規模的毀滅和清除。

3、在神面前的淫亂罪——上面所說“淫亂”或“犯姦淫”的意義是律法性的,即以行為事實的根據的。若沒有造成事實,只有心中犯姦淫的意念和打算,則律法上不算犯淫亂或犯姦淫。但主耶穌說得更徹底,不光是造成淫亂事實才算犯淫亂,“只是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主雖只說男人,但女人也同樣。即使未造成事實,對方未受到實際影響,甚至對方根本未知,也未這麼想,即對方沒有犯,但你有這個想法,有這個打算,在你主觀上已經在犯姦淫,就是淫亂。人雖都不知道,更沒有根據這麼說,神卻看得清楚,你自己也知道,賴都賴不掉。神是鑒察人心思意念的,能把我們心中的所想的,完全暴露出來。這正如聖經所說:“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雅1:15]。“胎”裏的罪不露,卻仍是罪。人一切的具體罪行,都是從意念打算開始的。主這個透徹的“淫亂”或“姦淫”的定義很重要,叫我們趁做出淫行之前,心中剛開始有此意念打算時,立即警惕起來,想到我們的邪情私欲已與主同釘十架,我們已是主的人,有主活在我們裏面,不能順從這個老生命來的情欲、只順從聖靈、體貼主的心意、拒絕這麼想下去,就能靠主得勝這個試探引誘,遠遠避開了罪行的發生。任何基督徒、都要重視這件事:趁淫亂尚在自己的意念中初“孕”,罪還藏在“胎”裏的時候,趕緊就狠狠地把罪治死在初“孕”之時,這個好治,好對付;要比不治死,聽任這個罪“胎”越長越大,罪生了出來,成了事實,再後悔,再苦惱,再治死,再受懲,再丟臉,再吃許多苦頭,要好得多,容易得多,強得多了。其他種類的私欲和罪行,也是一樣。

4、非肉體上的淫亂罪——在聖經中,除了肉體上的淫亂罪為神所憎惡之外,還有一些與肉體無關的罪,同樣為神所憎惡,同樣神也把它叫作“淫亂”。例如:(1)拜偶像、拜假神、以及崇拜任何代替神位置的事物(有拜日、月、星等天體的、拜火拜水拜樹拜牛的,中國人拜天拜地,拜祖宗或祖先牌位。拜皇帝或民族英雄,孫中山和毛澤東也曾被人們崇拜過或繼續崇拜著)——離棄真神,去拜別的(即使表面不離棄、也敬拜真神,又拜別的,仍然是背離),等於背離丈夫、與別的“男人”聯合,也叫淫亂、也是淫亂。最可惡的,是屬神的人,稱為主基督名下的這樣作。(2)投靠世界勢力(往往是政治勢力、世人政權),為其服務、賴其保護,不專心倚賴神的——主要也指主的選民,神的兒女這樣作,這麼作也是行淫。神痛心、神責備、神發怒,無論是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還是新約時代的教會和基督徒(包括傳道人和教會負責人)。(3)貪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物、貪愛錢財、事奉瑪門、與世俗為友[太6:24,提2 4:10,雅4:4,約1 2:15~16],也都是淫亂。“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弗5:5]。實際上就是把所貪愛的事代替神。

以上幾種,聖經上都叫作淫亂。無論是肉體上的淫亂(那是“淫亂”罪的本意,還是非肉體上的淫亂,都是極其污穢的,為神所厭惡、忿恨。神要求一切屬基督的人,都要成為聖潔(非指地位上的聖潔,而指的思想、言語、和行為上),都要遠避淫行。那不肯悔改而繼續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神和羔羊要把忿怒傾倒在他(她)身上。

四、肉體上的淫亂“不要緊”嗎?

在這裏,要特別提一下這個不該有的問題。似乎這個答案很簡單、很清楚——不對!完全違背聖經,怎麼會“不要緊”呢?卻聽說,這種謬論竟十年多來,在南方某省某地區的許多不參加“三自”的家庭教會中很有影響,至今還流傳著,不但毒害著不少聖徒,連某些傳道人和家庭教會負責人,也有這麼認為的、這麼作的。當年,有些神的僕人這麼講論、說:“肉體上的淫亂不要緊(?),屬靈上的淫亂(指參加“三自”、與政權和世人聯合)才要緊”,或許他們還是好意,想強調參加“三自”,就是與世人政權相聯合、是犯了“屬靈上的淫亂”,是得罪神、得罪基督、是可憎的污穢、惹神的忿怒,勉勵教會和聖徒、都要走分別為聖的道路、不要參加“三自”、沾染主所憎惡的污穢,保持教會的聖潔和屬天本質。他們這麼講的主要目的,是在這個方面,這是對的;他們卻錯誤地用同“肉體上犯淫亂不要緊”來襯托出“屬靈上犯淫亂才要緊”來。他們用啟示錄中,巴比倫大淫婦淫行的嚴重性、遭神忿怒受神審判的可怕性,來說明屬靈上犯淫亂的“要緊”,這可說沒有大出入,基本上的確如此。但他們卻把“肉體上的淫亂”與“屬靈上的淫亂”相比較時說:“參加“三自”犯屬靈上的淫亂、不但自己受虧損、還要連累到整個教會變成淫婦、改嫁、等等;而犯肉體上的淫亂、則只是自己一個人受虧損,像大衛肉體上犯了淫亂,悔改了就好了,不會影響全教會整體變淫婦;況且肉體是必朽壞的、暫時的,幾十年一過去,就完了(?)、沒有了(?)。”肉體會“沒有”,罪和罪的審判卻不會“沒有”。他們這種自造的、嚴重違背聖經真理的“不要緊”論,雖然當年傳講時,只屬於次要的一個方面,但久而久之、散佈開去、流傳下來,卻直到了一個極壞的副作用。麻痹了廣大家庭教會的眾聖徒們,甚至長老執事等負責弟兄姐妹、甚至主的僕婢、傳道人,麻痹了他們對肉體上犯淫亂的恨惡、懼怕、和警惕性,助長了教會對淫亂罪的放鬆、放縱。在那一帶許多家庭教會中,由於“不要緊”論的影響,十年來已經發生好多起傳道人或教會負責人犯姦淫的事,這影響還小嗎?正如聖經在林1 5:全章所說,對教會中個別人所犯淫亂罪的遷就姑息、造成了一點在酵使全團都發起來的惡劣作用,甚至還不如不信的“外邦人”、不如“三自”教會。可悲、可歎!可惜、可驚、可痛!失去教會、聖徒、主僕婢在地上所該有的美好見證,羞辱了主的聖名!趕出去一個鬼,又進來了兩個鬼、7個鬼!能犯肉體淫亂。敢犯肉體淫亂的人,當然也能犯,敢犯其他形式的淫亂!即使不參加“三自”做對了,也是靠不住的,何況還會受世界、愛錢財、爭權、奪利、說謊、耍手段、把種種各樣的罪掩蓋起來,能諳只影響本身一個人,而不影響連累教會全體嗎?!

聖經真理中、什麼時候說:犯肉體的淫亂“不要緊”呢?為什麼膽子竟然這麼大、敢於把聖經中許多重要警告和教訓都一概抹煞、閉眼不看、塞耳不聽,反過來輕描淡寫地造出一個“不要緊”來代替?!聖經在林1 6:18中嚴肅厲聲警告一切聖徒們說:“你們要逃避淫行![注意:這裏的“淫行”、一點也不指“屬靈上的淫行”、而完全指著肉體上的淫行說的,不但這句話的上文十分明確地指出了、下文又接續指出:]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毛利承身子(肉體)之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父神,得罪 自己的丈夫或妻子等別人,而且還加上)得罪自己的身子(肉體);,豈不知你們的身子(肉體)是聖靈的殿麼?”在這裏,我們聖徒的“身體是聖靈的殿”一句,常被人解釋、引用、理解作指著我們身體的健康保養說的,其實弄錯了,聖經在這裏不是叫我們保養身體、使身體健康、不生病,不是的。身體強壯也好、脆弱也好、有病也好,都還是聖潔的,聖靈都喜歡住在這樣的“殿”裏,神的名都能在我們身上得榮耀,因為是聖潔的。但犯淫亂、不但汙了自己的心靈,更加上污穢了自己的身體,聖靈怎麼能安然住在一個污穢了的“殿”裏呢?再聽聖經的 嚴正警告:“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1 6:9~10]。以肉體淫亂為首要的種種惡行、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卻把這麼天大的事說成“不要緊”,還有什麼事比承受神國更要緊呢?主反復叮嚀教導我們已經蒙恩的人:“要你們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欲邪情。(各種私欲邪情中導致污穢身子的,只有肉體的淫行)”[帖1 4:4~5]。“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效法從前蒙味無知的時候、那放給私欲(包括淫亂)的樣子。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彼1:14~15]。聖經(還有許多處這方面的教導和警戒,這裏不一一例舉了)不是要我們單單不犯肉體的姦淫就夠了,不夠的!聽聽:“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弗5:3~4]。這就是說,不單不行淫,還要遠避淫行,當作醜惡,當作羞恥,離得遠一些。既要遠避“屬靈上”的淫行,也要遠避肉體上的淫行,神都憎惡、都不能容忍。巴比倫這個“大淫婦”,是世上淫婦(泛指的有行淫者)和一切可憎之物的母,這也是個奧秘。[啟17:5]。
以上四項,只談了問題總的方面和基本方面。下面還靠主恩談到一些具體方面的事情和問題:

五、婚姻、婚禮、和擇偶。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來13:4]。這個教導很重要。某地方教會中一位傳道人,欺騙一位異性青年肢體說:“我們在神面前是夫妻,在人面前不是夫妻”,與這年青肢體在暗中過著夫妻生活約2年。既然在“神前為夫妻”,為何“在人前又非夫妻”?這不是淫亂是什麼?哪一個暗中的淫亂行為不能以這說法為遮羞布?聖經說:“神就是光,在她毫無黑暗,……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不行真理。”[約1 1:5~6]。敢於見神,為何反而見不得人?關鍵是:不尊重婚姻,不把婚姻當作既在人前,又在神前的光明事,才只能用黑暗來遮掩罪、遮掩淫行。虧這種鬼話出自傳道人的口。我認為,一般人之所以重視婚禮、光明正大,鄙視不聲不響的暗中同居,正因婚禮起了尊重婚姻的作用。暗中先同居,即使暫時非淫亂、也是為以後的活行大開方便之門,作好淫亂的事先準備。在教會中,由年長者主持的婚禮,更是新郎新妨在神和人面前莊重宣告這個聖潔的合一關係從今天開始,且將始終忠貞於神的這個配合。不一定要符合西方風俗和儀式,但總得是簡單莊重的,在親友和主內肢體們面前的,更是在神面前的。無論是分些糖果、或分些蛋糕、或為少數親友等擺幾桌喜筵,都不過是一同快樂的表示;以節儉為原則,量力而行。卻要避免向世俗風氣看齊,講排場、擺闊氣、比體面、和鬧新房等不敬虔的宴樂,甚至為此欠下債務、使婚後負擔加重,影響生活正常。也要避免廣收禮、收厚禮。按國家規定,婚前進行結婚登記也應該;因婚姻不單在神前,也是世俗事之一。基督徒尊重聖潔的婚姻關係,還表現在注意不應於婚前同居,事先應有所警惕和克制,否則也是對婚姻的不尊重和隨便,不克制的結果會使淫行變得容易些。更不應該去隨從許多地方新時興的惡風俗、搞什麼“試婚”、“娶二個”(指先同居“試婚”,不行婚禮不申張,等懷孕數月確定關係後,再連胎“娶二個”)等。婚姻若是可“試”的,也即可“換”的,隨便合一又可隨便破壞合一,甚至一“試”再“試”,那實際上就是走向淫亂、不把神所設立的聖潔合一關係放在眼裏,也是不把主和主的旨意放在眼裏。

在這裏,也看到基督徒、尤其追求主愛主的青年肢體,在神面前慎重擇偶的重要性。首先,不要學世人青年那種把美貌、地位、錢財、才能等等作為擇偶的重要條件,這些東西是靠不住的,容易變幻的。要把自己的婚事當大事鄭重交托給主,一切條件讓主來為你挑選和預備;主挑選的心定真合我們所需,卻並不常按我們的喜好和理想,在這方面自己要學會察驗主的旨意、學會順服主,要準備好犧牲自己、為遵主旨意而付上代價。著眼點應該放在對方是否真信主,能否在婚後同心跟主走天路。找一個合適的的弟兄,或合宜的姐妹很難得、不容易,屬世方面的條件不要太高。如果你堅持尋求主旨、跟主引領和順服主,是會受些試煉,甚至多種試煉的,但主從來不虧待一個真正倚靠主、跟主帶領、順服主旨的人。“你們與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這句話,並非專指婚配說的,卻也包括基督徒擇偶事在內;這件事往往關係到婚後能否把天路走好。本人自己該立志,該尋求主指引、和和為此付代價;教會中的長者和父母等也應該關心、協助、當好顧問;只是不宜硬性勉強,主要仍由本人決定。有人說,與不信者結婚,婚後可引領對方信主;也可能,卻有不省青年肢體由此自己也遠離了主,或屬靈上受虧損、或雖自己不離主、卻在家庭中長期背十字架(只是既結了婚,則應該好好背起十字架來,主還會有恩典,雖然代價大一些)。與不信者結婚,只導致屬靈上的虧損、或多付代價、多走彎路,卻不是犯罪,不等於犯淫亂。若此兩人都要求或同意在教會中舉行婚禮,應該許可。

六、有關離婚的問題。

我們中國,在馬列主義的理論指導下,著重考慮的是離婚這件事的社會影響,對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是否有利,至於別的,可說是無所謂。世界各國各民族也有各他們的一套邏輯和著眼點。我們不是世人、是天上的國民、是主耶穌用血的重價買贖出來歸她為聖的,當然要考慮神是怎麼看待離婚的,主喜歡我們怎麼做。主親自講論過離婚的事,其他經文也有些補充教訓。可以分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對待:1、對一般情況(如果不牽涉到夫妻某一方有淫亂問題的話),即大多數情況來說,基督徒不應該離婚;尤其對那些愛主、敬畏主、立志遵行主旨意、專心討主喜悅的人來說,更是如此。——許多人在婚後較長期的共同生活相處中,會發現對方有些婚前不太知道的缺點,如性格不合,志趣不同,道路不合,生活習慣不同,或是身體健康上有某些缺陷(這些,在婚前擇偶期就應該慎重考慮、並應有充分的估計和思想準備),或其他未意料到的情況,因之,逐步形成一些爭執或單方不滿。其嚴重的,如一方對另一方的虐待,胡鬧,或發生意外的災禍、久病、殘廢、經濟破產等等,共同生活下去困難很大;一般人就提出要與對方離婚、解除夫妻關係,男婚婦嫁各走各的。這些情況、在人看來,認為應該離婚或情有可原。但在主耶穌看來(即神看來),這些情況一個也不能作為離婚的依據和理由。既已有了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就是神所配合的,“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即不可離婚)。”[太19:6]。這是主的教導,我們不能漠然視之,自作主張。既已合為一體,對方的缺陷、就是自己的缺陷,對方的不幸,對方的困難,就是自己的困難,對方的病痛,就是自己的病痛,脾氣不同,愛好不同,習慣不同,正是主給我們各人學習屬靈功課,學習在這種情況下相愛的功課,如何體貼對方、配合對方、補足對方、伺候對方,也有時應靠主用適當的方式規勸對方,每遇到無法解決的困難時,都是我們禱告、交托、蒙主光照指引並拯救的好機會。主不會給我們過於所能受的試探,必要給我們開一條出路,使我們能忍受得住。[林1 10:13]。總要認清,對方再不好,卻是神為我預備的丈夫(妻子),神既如此配合,心不會做錯,心使這個配合與愛主的人有益[羅8:28]。主又指出了:在除淫亂原因的離婚再婚以外,種種其他原因的離婚然後再婚再嫁,都將破壞原先聖潔的合一,因而也是犯姦淫。(主要是離後先婚嫁者)。神之所以不喜歡這種離婚再婚,原因就在此。2、對硬心的主兒女,則神也許可離婚——有許多基督徒並不那麼愛主,不那麼體會神的心,雖然信了主,卻至今還屬肉體、常發怨言、受得起恩典吃不起苦;他們感到不離婚、困難太大、受不了,主給的十架不願背,屬靈的功課害怕學,好像當年曠野中大部分以色列一樣,對他們的不順服和肉體軟弱,神沒有用強制的辦法,而是允許他們辦個正規離婚手續,取個合法的離婚證明後,允許再婚再嫁。主耶穌說:“因為你們(指屬肉體的基督徒或以色列人)心硬,所以許你們(辦個手續,有書面證明後)離婚(休妻)”[太19:8]。這麼做,不是神所喜歡的、卻是神所許可的。所以,在今天神的家、主的教會中,也應該如此,不要硬性禁止信主的人,在具體困難下,在心靈軟弱中,也不許離婚,而應該體諒他們的具體困難,只要鄭重辦完離婚手續後,解除夫妻關係(律法上)後,可以男婚婦嫁。神既能體諒和允許舊約硬心的以色列人,叫摩西寫明律法、算是合法的,則今天對數量不少在基督裏為嬰孩,屬肉體的基督徒,也是如此;雖不喜悅,仍予許可。但愛主敬畏主的人(包括站在眾肢體前列的神僕婢、傳道人、長老執事等教會負責人),卻不可向他們看齊(這不是可羡慕的便宜),即使如此也不離婚,做出好的榜樣,討主喜悅,作出忍耐、愛心、吃苦、受冤受屈,順服主的美好見證來。3、對另 有下列兩種特殊情況的基督徒來說,應該離婚,必須離婚,或應該同意對方提出的離婚。這兩種是:(1)作夫妻的對方,若多次與別的男人或女人行姦淫,且不聽勸、總不悔改、繼續淫亂下去(若僅僅一丙次偶然失足,經勸戒後肯真悔改、不再犯者,則可以也應該考慮饒恕對方,在改正淫行後依然保持原有的夫妻關係),即犯罪的對方若不斷行淫,破壞了、踐踏了、搞亂了原有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則未犯罪的弟兄或姐妹就應該主動提出離婚,首先實行分居,接著是辦理離婚手續。[注]這種離婚、在神看,是應該的,必須的,也是被迫的;否則,不主動分離的話,就會連自己也捲入對方的淫亂中去,反而神不喜歡了、憎惡了。主耶穌在講論離婚事時,特意插進半句話:“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太19:9]。主之所以要插進這半句例外,意義就在這裏。這種離婚,不但不是淫亂,不導致進一步淫亂,且正是脫離淫亂。無論弟兄或姐妹、若遇到這種情況,多次苦勸仍不聽,拖來拖去老是犯,就不能跟著“亂”下去了,自己先得保持聖潔,主動提出並實行分離、辦妥手續;因為我方提出離婚之前,這個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已經被對方的淫亂破壞盡了,踐踏盡了,實際不存在了,應該正式廢除。即使受損失、付代價,也要把廢除的事辦好。神不願意我們也捲入淫亂的漩渦中去。當然,這種情況下的離婚和再婚,成立新的聖潔合一關係,非但不是犯淫亂、且是脫離淫亂所必須,教會也應為之舉行新的婚禮。(2)信主的弟兄姐妹若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只要不信的對方願保持夫妻關係,或雖說過幾句威脅離婚的話,卻實際上沒有離棄,則弟兄或姐妹一方,總不該因對方不信而提出離婚,不能;只能更加愛對方,體貼對方,忍耐受怨,為對方禱告,求主終究也救對方,悔改同歸救主。假如不信的對方(一般是丈夫)沒有提出離婚,而是用虐待姐妹(或弟兄)來阻止姐妹信主,則盼望姐妹能靠主忍受逼迫和欺負虐待,不要主動提出離婚,主必會給你恩典,加你力量,為你開出路,使你能忍受得住,這正是聽從主話,討主喜悅的好機會。當想到“為義受逼迫(包括受打罵,受虐待)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若為主的緣故受虐待、天上的賞賜是大的。主不但要恩待一個人,還要拯救逼迫你的丈夫(妻子),叫他也自責、悔改歸主,並拯救你的全家。前面這些是對不信者丈夫或妻子的一般情況。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不信的一方因我方已信主歸主,遵行主旨意的緣故,非得要與姐妹或弟兄離婚,只有我方不信主、離棄主、不聽主的話,才肯與我方繼續為夫妻。在這種情況下,弟兄或姐妹,就應該充分作好思想準備:我們盡力尋求和睦,卻不能以離棄主來換取和睦,我們沒有主動離婚的要求,但當對方因我方信主跟主的緣故,堅決要與我方離婚時,同意,“就由他(她)離去吧!”不拘束、不惋惜、不留戀,卻不可屈服於他(她)而不信主,不跟主。這種特殊情況,就是林1 7:15所教導的話。不作難、不拖泥帶水,同意離婚,由他(她)離去。我想,不單是為了信不信主的事,若對方用威脅或要求離婚等手段,來攔阻我們跟隨主、服事主、拖我們為真道爭戰的後腿時,都可以,且應該取這種態度和作法。主、神、總是必須擺在一切的首位,不管為此付出多大代價。以上有關離婚問題的3種不同情況,我們應該在主的話和聖靈的光照引領之下,作出不同的對待。

七、教會對淫亂事的處理和對待,及其它。

教會是神的殿,神的家,是新郎在地上的見證,教會是分別為聖單屬於主,而不屬世界的。“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1 1:11]。所以全體對待都要重視做好教會的聖潔見證;尤其是長老,執事等負責弟兄姐妹和一切年長者,主的僕婢本身也是教會的長老,站在肢體們的前列、更為主所差遣、所設立、所託付,都負著照管神的家,牧養主的羊、儆醒看守的主要責任。為了照管好神的家、主給了教會(不是給一兩個負責人、而是給教會全體,負責人只是帶頭羊)屬靈的權柄[太18:15~19]。這個屬靈的權柄不是世人給的,不是政府給的,也不是哪一個稱為“教會上級”(主直接是各教會的頭,沒有別的“上級”)者所給的,是主親自直接給的,並能看見聖靈在此權柄中運行,與屬人屬世的權、不一樣。任何一個教會整體、原來都是一團無酵面,為了防止在教會個別成員(包括長老執事等負責人和傳道人在內)身上淫亂等罪酵對全團的腐蝕,有必要把舊酵除掉,把帶有罪酵的成員趕出教會去,肢體們不與他交往,或暫時趕出不與之交往[林1 5:6~8和全章]。哥林多教會全體,把他們中間一個犯淫亂罪的弟兄趕出教會,不容他與教會其他聖徒一同擘餅喝杯紀念主,不與他交往,就是主所給教會屬靈權柄行施的典型實例之一。不光是犯淫亂一種罪酵,還有拜偶像、貪婪(包括貪污罪)、辱駡、醉酒、偷竊、勒索等好幾種[林1 5:11,6:9~10],都是明顯的,惡劣的罪,影響到教會整體的聖潔和見證。哥林多教會的重視,保羅寫信責備了他們,指出了這件事的嚴肅性、危害性。姑息容忍、不及時把所發現且證實已沾上某肢體的罪酵除去,則是神聖潔教會腐蝕變質的開始;長期不除酵、聽任腐蝕下去,則很難再除酵並除淨了。這對犯罪肢體是一次警覺,把罪暴露在眾肢體面前、促使他(她)認識罪、恨罪、悔改罪,教會全體也一同受儆戒。主在太18:15~17告訴我們:倘若你的弟兄犯了罪(原文中,不是“你的弟兄得罪你”、而是“你的弟兄犯了罪”),首先應由你(知情的肢體或長者)與他(她)個別交通,指出其罪,他若聽了、悔改了、就好、問題消除;若不聽,則多幾位加以證實;若再不聽、不肯悔改,則教會負責人和全教會要作出判斷和處置。但這個權柄和處置有著限度:只能停止犯罪肢體參與全體一同擘餅紀念主,眾肢體不與之交往,停止他在教會中的事奉,最多把他(她)趕出教會、奉主名把他交給撒旦,把他當作不信的外(邦)人和罪人看待;此外,再也不能制裁他或加害於他(如體罰、捆綁、關閉等),否則,就超出了屬靈權柄的範圍、變成屬地的權勢了,這個界限必須分清。當然,主在這段經文中所說:“要憑兩三個人的口(或兩三方面的對證)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18:16]這句話也很重要,教會作出判斷、不能偏聽偏信,以致冤枉了某一個肢體。總之,教會中出現了罪惡、為了主的名,為了使教會分別為聖,為了整體的見證,不能姑息,不能睜一眼閉一眼,不能顧全面子,不唱糊塗“愛心”的高調,必須嚴肅除淨罪酵于初發,對傳道人或長老執事負責人的犯罪、更是如此。但他要注意,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應該給犯罪跌倒的肢體(也包括負責弟兄姐妹和傳道人)留有憂傷、自責、痛悔、認罪、回頭的餘地。保羅在林1 5;全章中,對哥林多那位犯淫亂娶繼母的弟兄絲毫也不容讓,責備了這件事、也責備了眾人。眾聖徒看了信以後十分憂傷,他們責備了弟兄的罪,並把那弟兄趕出了教會。犯罪弟兄本人也十分憂傷、自責、痛悔。以後,保羅寫哥林多後書時[林2 2:1~11,7:8~11等]幾次又提到這事,改換了口氣,勸大家饒恕這位悔改了的弟兄,在這位弟兄憂傷痛悔回轉後,仍然再接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傷太過,反而使撒旦的詭計得逞[林2 2:1~11]。傳道人或負責弟兄姐妹也一樣;他們也有肉體、也有軟弱放鬆跌倒的可能,或許他們所遇的試探更多些。所以傳道人和負責人,要更嚴格謹慎自己的言行為眾肢體們作出榜樣來。悔改、必須是真悔改,真悔改必有踏實的行動表現;也可以對犯罪肢體觀察一段時期,有年長的弟兄或姐妹予以負責的關心和勸勉,幫助他(她)恨罪、脫離罪,重新回到恩主面前,跌倒了爬起來,不要一趕出就什麼也不管了。神的心就是這樣:向犯罪跌倒者是嚴厲的,向憂傷痛悔者,又是有憐憫的。

上面就教會對待其成員中犯淫亂等罪者、所應有的對待和處置一事的基本方面作了敍述。下面就從別位我年忠心事奉著主的神僕婢處、所聽到的有關具體事例,與主內長者和肢體們交通一些看法,作個參考就是了。由於具體事例牽涉到的面很廣,有的情況也比較複雜,不是那麼簡單,各地各教會的具體情況更是千差萬別,更不能一刀切、定個條條框框。神在聖經中,也不為教會訂什麼條例規章;而主要是由某地某個教會中,神的僕婢和一切愛主的人們,按著聖經真理的原則,主的經旨意,在聖靈的具體光照和引領下,對各種具體問題作出不同的對待和處置,保持神教會的聖潔見證。

1、某地某教會有幾對青年弟兄姐妹、受了社會上“試婚”、“娶二個”世俗新風的傳染和影響,也進行了“試婚”,未舉行婚禮等就先同居,等懷孕三四個月後再結婚、“娶二個”,教會應如何對待?(有人主張教會不管他們)。我想:首先用這類事由傳道人或負責人著重勸勉眾弟兄姐妹、尤其青年肢體“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羅12:2],特別是不要模仿神所厭惡的、放縱情欲的世風潮流,要與世人分別出來、敬畏神。第一次“試婚”雖不一定馬上就是犯淫亂,卻是走向淫亂,打算好犯淫亂的。當然應該停止他們參加擘餅,其他聚會都允許參加。如果他們為自己走了錯路難過,願意悔改並認了罪,在適當時或觀察一段時日後,可以考慮恢復接納擘餅。只要是首次“試婚”,未構成淫亂,應給予補行婚禮,著重勸勉他們,要重視並忠貞於神所給的這個聖潔合一關係,將這個聖潔配合堅持到底。補行婚禮、比不補好。應該在他們真悔改以後,寬恕他們一時的失腳。

2、某地教會一位弟兄反映,與他相處一起的海外弟兄對他有同性戀行為(即男和男行可恥事),那個海外弟兄還是神學院畢業、來傳道的。教會應如何對待?同性戀是更惡劣的淫亂,當年所多瑪人的淫亂、就屬此類。這種人怎能作傳道人?如果弄清確實如此,則不管他是神學畢業的、是哪里來的,拒絕接納,已接納則趕出去!接納這種人傳道、等於接納一條蛇。

3、一對老弟兄夫婦,原是某地教會負責人之二,他們的兒子不聽教會,不要教會為他安排介紹的姐妹,去別處與一不信的女子結婚。因此事,不但兒子,連父母也被趕出教會,停止教會中的事奉和傳主道,並把他們交給撒旦。這樣做是否合宜?如果真是這樣,我認為很不合宜。無論舊時代或新約時代,神從來沒有把父母的罪歸兒子,或兒子的罪歸於父母,各人只擔當本人的罪。不要說兒子和父母都沒有犯淫亂,即使兒子犯淫亂,也只能把兒子趕出教會,為何因兒子而把父母停止事奉、趕出教會?固然,父母或許要負一點教養不當的責任;但兒子信不信主,聽不聽主話,不完全取決於父母的教養。父母很愛主而兒女中卻有不信的、—不肖的,這種情況有的是。神所得用的先知撒母耳,他幾個兒子都不肖,能因此審判刑罰撒母耳嗎?兩位老弟兄夫婦請不要灰心,也不要發怨言,神給你們關了這邊的門,必為你們開別的門和路,只管按主所給你們新的引領,在所安排新的環境中,忠心事奉主。主不會偏待人,這就夠了。

4、某地教會有一位事奉主的人,納了妾(娶小老婆),教會停止他參加擘餅,並終生不讓他再事奉主和傳道,趕出教會,不准他參加任何聚會。有人認為,除了能否擘餅要看他的悔改表現以外,可以參加其他聚會。我認為,基本上正確。在今天中國一個以重婚為非法的環境中要納妾,實在失去了主僕人的見證,不配作教會中的負責弟兄;對經也說長老和執事傳道人更應如此)不能是兩個或更多女人的丈夫。只是“終生”不能事奉主或傳道,是否過了分?如他能悔改,且能很好改正的話,何當不能再聖潔地事奉主?至於傳道,傳道是主差遣不差遣,是主來管的事,不是教會管的事。他沒有悔改時,不讓他在原教會中事奉就成;若神差他,或他自己要在別處傳福音或傳道呢?我們管不著,主也不要我們管。當年有人不跟從主,卻奉主的名傳道趕鬼。約翰禁止他,主說,不要禁止。有人動機不純,因分爭嫉妒而傳福音,想要加增保羅捆鎖的苦楚,保羅非但不去禁止,還為此歡喜,因為究竟福音夠傳開了。[腓1:15~18]。所以,不要禁止任何人在別處傳道和傳福音。

5、有一位神學院剛畢業的姐妹在某山區傳道,不久,她與一位不信者暗中同房,生了一個孩子。她父母極為憤怒、想把孩子弄死。她也被教會停職一年多後,寫了悔改書向全休聖徒認罪。這種情況下,她能再擔任傳道工作嗎?若她現在傳道,對不對?這樣的事,即使發生在一般年輕弟兄姐妹身上,都是很不應該的,嚴重失去見證、大大羞辱了主的名,給仇敵大肆譭謗的機會,何況竟發生在一位奉獻自己,並事奉著主的青年肢體身上,不但玷污了自己,更破壞了為主所作的聖工。其實,主從未勸勉過任何人守童身、不結婚,傳道人結婚也是正常的,便於避免淫亂,對傳道工作也是方便和有益的。應該在事奉一開始,就重視自己的擇偶(在信主者範圍內)和婚姻大事,著重守住自己的身體聖潔;當剛看出一點能導致犯罪的苗頭現像時,就立即在主面前警覺起來、避開、躲遠遠的,不給魔鬼可趁之機。任何事奉主的年輕弟兄或姐妹,都要像提摩太那樣“要逃避青年人的私欲,同那清心禱告主的追求……”、“要謹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訓、……”[提2 2:22,提1 4:16]。她父母和全教會對她的憤怒和停止擘餅,停止在教會中事奉的處理,並寫了悔改書在眾人前認罪,也是必要的。但姐妹既已那不信者合為一體,又生了孩子,實際上就是夫妻關係,就不要弄死孩子(對姐妹是終生警戒),盡可能為他們補行婚禮,讓雙方都重視這個已有的合一。至於以後是否再做傳道工作,則要看神怎麼作了。假如她真正悔改了,在教會和眾人饒恕了她的罪,更惡劣,神很不喜悅。但大衛真正憂傷痛悔了,神赦免了他,雖讓大衛及其家出了許多亂子,大衛也為此長期吃了許多苦頭,但神沒有丟棄他,廢掉他如廢掃羅,還是使用他,並把他作為罪人蒙恩的重要榜樣。總之,看神怎麼作吧,姐妹也應該在痛悔後,一面接受神給的各種懲治,一面還靠主赦罪之恩重新站起來,謙卑並忠心踏實地服事主。在此,還想附帶談兩個問題:一個是傳道人或已奉獻自己、決志終生事奉主青年人的童身(或喪偶後的獨身)問題,另一個是傳道人,教會負責人在男女交往事上的注意問題。(1)獨身問題——青年弟兄姐妹不要輕易決定自己終生不結婚、守童身或獨身。主沒有這個吩咐。雖然童身或獨身有很大的好處,可以更加專心事奉主、沒有一般有家室者的各種牽累[林1 7:25~40],但不要輕易憑一時的熱心血氣或自信心,就作出決定守童身、不結婚;至少應好好交托主,看看是主她要你守童身呢,還是要你結婚就家。若主她要你童身,就必要給你有此恩賜,叫你能守得住童身[太19:10~15“唯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若自己沒有把握主的恩賜,在試探面前會忍不住,欲火攻心[林1 7:9],或拖到年齡很大後又後悔童身了,那倒不如趁年輕時,在主的引導和預備下及時娶或嫁。同時,做傳道工作,必須經常與各種弟兄姐妹甚至不信者有交往,若獨身1人,則有許多不便,試探也會多一些,會影響到傳道或牧養工作的開展。神要人(包括傳道人、教會負責人)結婚是普遍的、正常的;而守童身則是特殊的,像保羅那樣有神給特別恩賜才行。照樣,若丈夫或妻子死了,自己還年輕,最好還是再嫁或再娶,只是注意應嫁娶在主裏的人[林1 7:39,提1 5:14~15]。壯老年喪偶,比較地說,獨身容易些,但需要和合宜時,仍可再嫁再娶。(2)至於已經是主的僕婢、從事傳道工作事奉主,或在支委會中負責的弟兄姐妹,不論主給的什麼恩賜和託付,一個共同的重要任務,是作眾弟兄姐妹的榜樣:“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輕,總要在言語上,行為上、愛心上、信心上、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提1 4:12]。首先,是向神有一顆清潔的心,不敢拒絕、治死它,不容這種思想繼續下去、發展下去。可是,傳道人等單單做到保持自己聖潔、還是不夠的,還要考慮和重視在人面前的見證。聽:“我們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面前,即使在人面前也是這樣。”[林2 8:20~21]。這羅很注意讓兩位,三位被眾聖徒信任的肢體來主要負責同經管。為什麼?為避免一個人在暗中包辦,時間一長容易出問題,也為了使眾對待和同工們都心明眼亮,杜絕有人背後挑不是。即不但神面前,在眾人面前也要行光明的事。這對主光自己向神無愧是遠不夠的。因為傳道工作,以及教會中彼此間的交通、商量、探望、一同禱告、勸勉、安慰、幫助等,經常需要與異性肢體們接觸往來,那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常與某一位(指異性肢體單獨出入或相處一起,則應注意避免、或留意讓有別人陪著,總之也要在眾人面前留心行光明的事。在男女交往事上,傳道人或負責人既應該大大方方,用不到縮手縮腳,怕這怕那,但也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麻痹大意、無所警惕。盼望年輕的主僕婢、為主的緣故、為主教會見證的緣故,重視這些小節;連壯年、老年的主僕婢們也不要放鬆,忽視作光明的事。

以巴弗 1992年10月20日寫完

[注:(見第8頁倒數第10行)]辦這種離婚手續,與聖經林1 6:1~6~8不應告到不信者面前的教導是否衝突?我認為:林1 6:1~8是指肢體間相爭,不肯受欺和吃虧,即不肯聽主話而告到不信者前,與不捲入對方的淫亂中,聽主話保持聖潔的主動離婚討神喜悅,兩者實質不同、相反,不能光看表面現像。古時(尤以色列人)離婚只寫個休書就成,不用上告;而今天中國則必須通過民事法院才能取得證明、正式離婚。在世事上基督徒應服從社會制度。
又有一位南方姐妹的來信中,問到 有關離婚 的問題,如下:

……我有一件事請教您,關於“論休妻”的幾節聖經:林1 7:,路16:,太5:和19:。這幾節聖經本來在我腦子裏沒有產生過問題,只因有的弟兄姐妹說:“夫妻離了婚,男女又方只有一方已經另外結了婚,另一方可以再嫁或再娶;因為前者已破了約,也就是說前者犯了姦淫,所以另一方可以再嫁或再娶。”那麼太19:9“凡休妻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這話怎麼理解呢?

根據太19:9,是否可以理解為這樣:①或丈夫或妻子有了淫亂之事,則或妻子或丈夫(即不淫亂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另嫁或另娶,不算犯姦淫。②或丈夫或妻子沒有淫亂的事,而是其他原因提出離婚,另娶或另嫁,太19:9裏說這種人就是犯了姦淫。照第一種推理說法,“被休者”可以再嫁或再娶,那麼太19:9的後一句不是說“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嗎?我不能理解這問題,望主內……從神那裏得著亮光給於指教。……
’92.10.9.

[我回信的主要部分]
……你問的問題的確有點難。我也不敢說我完全弄清楚、弄對了,只是在這裏願意按我從主那裏所領受和所能理解到的,與你和其他主內肢體交通一下看法就是了。

不久前,我在主的憐憫和恩領下寫了[92.10.遠避淫行]1文(注:即前邊1文)……其中第六項專門談了“離婚”方面的事,聖經對此的教訓如何。它指出在“離婚”方面有不相同的3種情況,我們也應該有3種不同的對待,不能互相混淆。其中也涉及你所提的問題,卻沒有正好說到你問的點子上。故在這封信中,再補充說幾句。

你說的“論休妻”,實際上主所論就是“離婚”。弟兄如何,姐妹也如何。因為神起初造的是一男一女,不是“幾男”,也不是“幾女”。神配合是一男一女想配,而不是幾男一女相配或一男幾女相配。這個一男一女的夫妻合一關係是暫時的,這個聖潔的合一關係只存在于夫妻雙方都活著的時候。只要雙方有一方死了死了不是沒有了,人還在,死了是肉體死了。朽壞了,“沒有”了;人雖在,卻無男女之分了,不可能有夫妻合一關係了),這個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就立即解除、消失、不再存在。神之所以要設立這個男女夫妻暫時的合一關係,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卻是利用這個暫時的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來教導我們懂得基督與教會這個永遠的、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是什麼性質。所以讓男人暫時扮演一個基督的角色,讓女人暫時扮演一個教會的角色;等到某一方一死,這場戲就立即結束,再沒有“夫妻合一”可言了,因為一方已沒有男女之別了。假如夫妻雙方都沒有死,都活著,這場戲就不能結束,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仍然存在。在這個時候,夫妻中的一方若在對方之外又去世與別的男人或女人“合為一體”,或是雙方都這樣,這就破壞且攪亂了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成了污穢、神十分憎惡。這破壞的那一方,就叫作“犯淫亂”。也就是那篇文章中有關“離婚”的第3種情況,也是主耶穌論離婚所說的例外情況:“若不是為(對方行)淫亂的緣故”。只有在這種例外情況下,不犯淫亂的另一方,才應該主動離婚。若不是對方犯了淫亂,即文章中有關離婚的第1、2兩種情況下,都不應該離婚。因為這兩種情況下神配合的夫妻聖潔合一關係並沒有被破壞,在神面前仍然存在、沒有消失。當然,在第3種對方犯淫亂的情況下,也不宜一開始就急於離婚;若對方是偶然一次兩次跌倒,沒有犯淫亂的一方規勸他(她),他肯聽,肯悔改難過並改正不犯,那麼不犯淫亂的一方可以,也應該饒恕他(她),可以也應該不離婚,繼續保持夫妻關係。但如果犯淫亂的一方不肯聽勸、淡肯悔改、或假裝悔改仍繼續犯下去,在這種情況下,未犯淫亂的另一方就不能與他(她)繼續保持夫妻關係了,原先的聖潔合一關係已被對方的淫亂所徹底破壞了、污穢了、踐踏了、廢除了、不再存在了。假如不犯淫亂的另一方不離婚、繼續保持已破壞廢除的“夫妻”關係,則反而連自己也捲進淫亂中去了。所以對方若不悔改、繼續淫亂,則首先與對方分居、不捲入淫亂中,並且主動離婚、辦好正式離婚手續。在此之後,如主有引領娶一位主內姐妹或嫁一位主內弟兄,就非但不是犯淫亂,反而是脫離淫亂,保持聖潔所必須的了。只有這種情況,才應該且必須主動離婚(先分居)。這就是主那半句話“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所指的例外情況。即主下面所論別的話,都不是指這種例外情況說的。

主所說這半句話的例外情況是一個前提、很重要。若有這個前提條件,不管離婚後另一方的男娶或女嫁、都不是淫亂。一個丈夫因著妻子老是犯淫亂不悔改,他與犯淫亂的妻子離婚後,又娶一位信主的姐妹為妻,就一點也不犯淫亂,而是結合成新的聖潔夫妻合一關係,如同前妻死了再娶一樣。因為原先與前妻的夫妻合一關係,早已被前妻的淫亂所破壞了、廢除了、不存在了。再聚就不犯淫亂,是聖潔的、神喜悅的。照樣,妻子因丈夫屢犯淫亂不肯悔改,為了保持自己聖潔、不捲入丈夫的淫亂行為而與他離婚,她若再嫁一個主內弟兄,就也不是犯淫亂,不能稱淫婦,因為她與前夫的夫妻合一關係,早就被前夫的淫亂所破壞盡、廢除、消失、不再存在,再嫁是結成新的聖潔合一關係,神也喜悅。這些,都與主在下面說的“犯姦淫”、“淫婦”無關!所以,你信中所說,對太19:9的第1個理解,即“或丈夫或妻子有了淫亂有的事(加上“不肯悔改”更妥當),則或妻子或丈夫(即未淫亂的一方)可以(且應該)提出(並實行)離婚,後另嫁或另娶,不算(不但“不算”、而且“不是”)犯姦淫”,這個理解是對的,正確的。

但問題的關鍵還在下面:即,夫妻離婚,並不因某一方犯淫亂,並不牽連淫亂行為,而是為別的原因(如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甚至破裂,對方有嚴重缺陷,遭意外災禍國、重病、殘廢等等),也就是那篇文章中所說有關離婚的第1、2種情況,該不該離婚?可不可離婚?牽涉不牽涉到淫亂問題?我認為,主和聖經的教訓是這麼回答的:(1)不該離婚、神不喜悅,因為牽涉到淫亂問題(指的神眼中,而不指律法上、法律上),但主要犯淫亂的責任在主動離婚一方,而不在被迫離婚一方。每一個愛主、敬畏神、聽主話,遵父旨意的人都決不主動離婚,使主不喜悅。寧可自己順服主,背起十字架,不離婚。(2)對心裏剛硬,不那麼愛主,不肯為聽主話付出代價,不順服神,強調自己受不了,屬乎肉體的基督徒來說,則神雖不喜悅,卻不強制禁止離婚,而是許可離婚,辦個正式離婚手續,然後可以男娶女嫁(即,法律、包括摩西律法在內,許可離、算合法,卻非神所悅)。神之所以不喜悅,正是因為這種離婚造成淫亂,尤其主動且堅持離婚的一方。因為在這第1、2兩種情況下,原先聖潔的夫妻合一關係並沒有因死而解除消失、也沒有因淫亂而被破壞和廢去,在神面前仍然是聖潔的、存在的。不管是丈夫或妻子,若堅持離婚且再娶再嫁,仍然破壞了原先聖潔的合一關係,不是淫亂是什麼?而犯淫亂的責任完全在主動堅持離婚另嫁娶的一方,不在被迫被棄的一方,因被迫被棄的一方絲毫沒有破壞原先聖潔合一關係的意圖和打算,怎能說他(她)犯淫亂呢?但當對方既堅持離婚,並先另娶或另退以後,即原先的聖潔合一關係已被對方所破壞以後,被迫被棄的一方若再娶再嫁,也都不是犯淫亂,因先前的關係即不存在,如同喪偶後再婚一樣,再嫁娶就是結成新的合一關係了。我所領會的是如此。

對於硬心的人,神既不喜悅非淫亂的離婚,為什麼又許可辦了正式手續後男娶女嫁呢?神若乾脆強制不可離婚,豈不是更好嗎?不好。神並非不知道強制不許離婚所可能有的實際難處。他(她)能硬心,不肯順服神,對自己的妻子或丈夫絲毫沒有愛心,老是爭吵,老是惡待虐待、看對方如冤家仇人,這種“夫妻”家庭生活過下去的確很困難,弄得不好或許會導致一方自殺,或是另找新歡暗中行淫,很可能會造成更壞更慘的後果。不敬畏神不愛主,什麼事也都可能作出來,不如許可離婚,情況一般說會好一些。所以神還是許可了,並叫摩西寫在以色列人的律法條例之中。所以,神的家、教會、也應該如此:一方面要勸勉弟兄愛主、順服主、學屬靈功課、背自己十架——不離婚;另一方面也不宜硬性禁止信心幼稚軟弱的肢體離婚,神都許了,教會為何不容許?至於不愛主,不肯聽主話,這樣的基督徒在屬靈生命上所受的虧損,則是另一回事了。愛主的人,肯事事順服神的人,神不但不讓他在今世來世真的吃虧,神還為他們預備了更美的基業和賞賜。不愛主的人占不了真便宜,也得不了主的喜悅。暫時交通到此,願你愛主更深。

主內弟兄 以巴弗 199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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